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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
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5 11:05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于202416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建房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江苏城镇化起步早、经济活动活跃,经营性自建房存量较大、建设标准总体不高、变更用途较为普遍,有些还存在违规装修改造等情况,安全隐患需要予以高度关注。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房屋安全事故,特别是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都对群众安全感带来了极大冲击,给房屋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2023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意见》,对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出了多项举措。

二、起草思路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自建房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从城镇向乡村拓展、从集中整治向长效管理延伸、从管住存量向既管存量又管增量转变,为覆盖经营性自建房建设、改造、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提供支撑,为相关地方立法打下基础。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着力补短板、解难题。坚持标本兼治,既盯紧存量风险,又瞄准增量风险,还从长效管理角度提出明确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注重把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和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制定务实管用的创新性政策。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6个部分,主要从5个方面提出17条具体举措,主要包括:

(一)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二是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综合保障。三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做好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一是认真开展隐患排查。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二是加强隐患分类管控和应急处置。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严重隐患要立即采取管控措施,相关人员拒绝撤出的,依法责令撤出。三是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积极探索危房解危政策措施,合理选择“留、改、拆”等解危方式。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等工作,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符合住房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的群众给予必要帮扶。四是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检测市场管理。要求各地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鉴定机构名录库,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非法挂证、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一是加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对于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的,要按照要求和程序实现应办尽办;对于依法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用地、规划管理与后续建设管理相衔接;对于依法应当申请施工许可的,要严格依法审查、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无须申请施工许可的,要常态化开展排查、抽查,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对于后期转为经营用途的自建房,明确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或函告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核查。

(四)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管理。一是健全改扩建和装修事前告知承诺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在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前要履行报告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等。二是加强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类监管。对依法应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改扩建和装修工程,落实产权人(使用人)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涉及改变主体或承重结构的经营性自建房施工期间,应当停止营业。三是强化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巡查检查。充分发挥网格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城市管理)人员等前哨作用,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检查,拒不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四是严厉打击改扩建和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装修企业,依据《建筑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对涉嫌违反建筑规划的装修改造行为,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并加强联合执法。违法装修改造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有发生现实危险的,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

(五)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完善法规制度。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创新试点,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法规制度和标准保障。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明确加快推进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形成“全省房屋建筑一张图”。三是加强工作保障。要求市县明确经营性自建房管理牵头部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四是做好宣传引导。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跟踪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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